關于解除租賃合同4篇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的法律效力與日俱增,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合同要怎么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解除租賃合同4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解除租賃合同 篇1
胡先生為開辦浴場向某公司租賃了一處營業(yè)場所,雙方簽訂一份租賃合同。雙方約定某公司將1300多平方米的房屋及相應公共設施出租給胡某開辦浴場,租期為5年,租金為每年人民幣20萬元,第一年租金進場時支付10萬元,簽訂合同時支付10萬元,第二年起于每年7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度的租金,如果拖欠租金時間超過兩個月,某公司有權終止合同。
另外,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在租賃期限開始之前,給予胡某三個月的時間作為浴場的裝潢、裝修、預備開業(yè)期,此三個月為免租期。合同還約定,胡某不得對租賃物的結構裝潢、裝飾作改動,租賃期滿,浴場應將保持完好的房屋及占據(jù)使用的土地全部退還某公司。合同簽訂后,胡先生在承租房屋內開辦了咖啡館及浴場,前兩年度的`租金已付清。但從第三年起因欠外債,無力償還,咖啡店及浴場停止經(jīng)營,拖欠租金時間已達半年。為此,某公司將胡先生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由被告償付拖欠的租金,同時遷讓出租賃房屋,搬走屋內的可移動物品,對租賃房屋內部不可移動的固定物及裝修判歸原告所有。
本案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拖欠租金時間超過兩個月,某公司就有權終止合同,現(xiàn)在,胡某拖欠租金已達半年,某公司終止合同是可以的,要求支付拖欠的租金也是可以的。關鍵是裝修的處理,是否可以要求將房屋內部不可移動的固定物及裝修判歸自己所有。
對于租賃合同終止,裝修、裝潢物的處理,最高人民法院有明確規(guī)定:非產(chǎn)權人在使用他人的財產(chǎn)上增添附屬物,財產(chǎn)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財產(chǎn)返還時附屬物如何處理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又協(xié)商不成,能夠拆除的,可以責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價歸財產(chǎn)所有人,造成財產(chǎn)所有人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裝修物構成附合時,其歸屬適用添附制度解決。
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明確同意,或雖未經(jīng)出租人明確同意,但出租人知道不反對,構成善意添附。承租人對房屋進行善意添附,合同終止,承租人將房屋返還給出租人時,出租人享有了因承租人的添附行為而增加的租賃物的價值。通常情況下,該受益因缺乏法律或合同依據(jù)而構成民法上的不當?shù)美。對此,可以分別處理:租賃合同正常終止,按房屋裝修的現(xiàn)存價值為參考給予適當補償;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應根據(jù)違約責任原則,由出租人按裝修的現(xiàn)存價值予以全額賠償;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裝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違約行為造成,這種損失應由承租人自己承擔。這可視為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是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如果承租人未經(jīng)出租人同意,擅自對房屋進行裝修,那么構成惡意添附。承租人的裝修行為對出租人的房屋造成了侵害,需承擔侵權責任。在承租人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承租人非但不得要求出租人對其裝修投入進行補償,相反出租人卻可以因惡意裝修造成其損失而請求損害賠償。
本案中,是由于胡某自己的違約導致合同終止,裝修利益不能享有是自己的違約行為造成的,這種損失應由胡某自己承擔。某公司要求將房屋內部不可移動的固定物及裝修判歸自己所有也是可以的。
解除租賃合同 篇2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chǎn)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依據(jù)《合同法》第2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相關案例:
案情徐某系安徽人,1996年6月到上海租賃一家私人店面開小超市,雙方訂立合同約定:租賃期自1996年6月起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每月租金4000元,每年不予遞增 。徐某考慮到可以長期租賃,盡管當時4000元的月租過高,還是咬牙租了下來。但幾年下來,勉強糊口。
20xx年6月徐某繳房租,未料房東不愿收租金,明確表示要將租金抬高到月租10000元。徐某經(jīng)測算,感到難以承受,于是手執(zhí)合同與房東理論。但房東不予理睬,且委托律師發(fā)函告知租賃合同解除,并限時予以遷出。爭氣不爭財,徐某也當即聘請律師回函,要求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經(jīng)過兩個月的反復交涉,由于雙方在租金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房東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
房東訴稱:1996年6月雙方訂立租賃合同,在合同上約定 至租賃房屋動遷之日止 ,這屬于不確定期限,現(xiàn)房屋需要自用,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同時已給被告一個月的寬限期,請求被告遷出租賃房屋。徐某辯稱:當時租借房屋,房租是比較貴的,之所以接受,主要是考慮到可以長期租借。根據(jù)有約定從約定的規(guī)定,現(xiàn)在租賃房屋沒有拆遷,故在租賃期限內,不同意解除合同。并反訴要求確認合同有效,繼續(xù)履行合同。
法院判決徐某與房東的租賃合同解除,給徐某兩個月搬遷寬展期,寬展期的房租予以免付。辦案手記《合同法》確有 有約定從約定 的規(guī)定,但徐某與房東的合同中確實沒有明確合同期限, 直至拆遷 的約定實屬不明確的約定,即附合同的條件是不確定的,難道50年不拆就50年租借下去?故法院才有此判決。
根據(jù)上述判例可以看出,租賃合同一定要明確租賃的期限,用詞一定要嚴謹,否則極易引發(fā)爭議。
相關案例分析:
解放前,李先生將一套私房出租給黃老太。李先生同黃老太的租賃關系一直保持至1998年房屋動遷。經(jīng)裁決,動遷部門將李先生妻子和黃老太安置到本市A房屋居住;李太太一次性付清房屋差價后,擁有產(chǎn)權,且繼續(xù)與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之后,黃老太與其大女兒搬入A房中。1999年12月,黃老太去世,其小女兒也搬入A房。20xx年,李太太取得A房產(chǎn)權,要求黃老太兩個女兒遷出A房,但大女兒認為自己是同住人,按月支付租金,不同意搬遷。無奈之下,李太太起訴至法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財產(chǎn)所有權人依法對自身的財產(chǎn)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黃老太的女兒租賃李先生夫婦的.房屋居住,這完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1998年,動遷公司將李先生的妻子作為被動遷房屋的產(chǎn)權人,繼續(xù)同黃老太保持租賃關系。但是1999年黃老太去世后,黃老太和李先生妻子之間的租賃關系已不存在。李先生妻子仍將房屋出租給黃老太的女兒居住。
依據(jù)《合同法》第232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所以,李先生的妻子只要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黃老太的女兒,就可完全解除租賃關系。
解除租賃合同 篇3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西安方大美容美發(fā)用品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鑒于甲、乙雙方 年月日就乙方承租方大美博城號商鋪簽訂《 方大美博城商鋪租賃合同》(以下稱“《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生效后,甲方依約將商鋪交付給乙方使用,F(xiàn)乙方因自身原因提出放棄上述商鋪優(yōu)先續(xù)約權及承租權。
為此,甲乙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一致,就《租賃合同》終止、商鋪返還等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租賃合同》自年月日解除,甲乙雙方租賃關系即同時解除。
二、本協(xié)議生效后乙方于年月日前將鋪位退還給甲方。如乙方不按時退還,甲方將按照甲乙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收取房屋占用費。
三、乙方承擔商鋪實際退還之日前的`所有費用,包括租金、水電費、物業(yè)費、通訊費、廣告費等一切費用。
四、乙方退還商鋪時應保證商鋪內水、電等設施正常使用,且不得損壞商鋪內原有設施和非乙方裝修部分,若有損壞,乙方需照價賠償。
五、《租賃合同》解除后,甲方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扣除乙方欠繳費用后退還承租押金,明細見附件。
六、退費時間為合同解除后滿兩個月,退費方式為網(wǎng)銀轉賬。
七、乙方撤出商鋪后,遺留物品視為放棄,甲方有權處置。
八、因乙方退租給第三人造成的任何損失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九、自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甲方即有權將該商鋪進行二次招商,并可隨時與意向經(jīng)營戶實地參觀該商鋪直至簽訂《租賃合同》。
十、本協(xié)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xié)商解決,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協(xié)議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簽字頁(無內容):
甲方:西安方大美容美發(fā)用品市場管理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表):
簽訂日期:年月日
解除租賃合同 篇4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鑒于: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 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甲方將坐落于 的土地租憑給乙方作_茶樓 _之用。上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現(xiàn)因租憑合同期限已滿,甲方提出(口清理/口整改/口撤除)和終止租賃合同的`要求。
現(xiàn)甲、乙雙方經(jīng)過平等協(xié)商,一致同意訂立如下條款,以解除租賃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
一、租賃期間,除甲方已有建筑和設施外,在該土地上新建、新搭設的所有建筑和其他設施與甲方無關,租憑期以滿,甲方如要求撤除乙方應無條件撤除,撤除費用由乙方承擔。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可自行撤除,造成的所有費用和物品損壞由乙方承擔。
二、未繳納的費用
乙方在租憑期間的所有應繳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應在租賃合同解除當日全部繳納,雙方不再追究任何法律責任,如因未繳納造成的費用和損失,甲方將追究法律責任并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
三、補充協(xié)議
四、本協(xié)議效力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代表簽名蓋章后生效。
五、協(xié)議生效
本協(xié)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身份證:
身份證:
法定(授權)代表:
法定(授權)代表
簽署日期:
簽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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