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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故意傷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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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訴狀故意傷害案 1
申訴人:劉__,(一審被告人、二審上訴人劉_龍之父),男,59歲,漢族,廣東省樂昌市人,下崗工人,住址:廣東省樂昌市山__路_巷_號。
案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____)粵高法刑一終字第_號判決書、(____)粵高法立刑申字第_號駁回申訴通知書對于上訴人劉_龍在量刑上有失公正,認定的事實不清。
申訴請求:
請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重新審理此案。
申訴人的兒子劉_龍因與溫_豪、周_斌等人在韶關市參與故意傷害(致死)案,被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____)韶刑一初字第_號刑事判決書判處無期徒刑。申訴人不服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____年8月8日作出的(____)粵高法刑一終字第_號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申訴人不服提出申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____年6月23日作出(____)粵高法立刑申字第_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申訴人的申訴。
事實和理由:
一.引起本案發(fā)生的人是溫_豪和周_斌
200_年6月30日晚,申訴人的兒子劉_龍與溫_豪、周_斌等人在樂昌市區(qū)__酒吧108房玩時,溫_豪和黃_強發(fā)生矛盾引起打斗。溫_豪還用車撞傷黃_強一方的人,引起黃_強帶人來報復,而劉_龍當時不在現(xiàn)場,并未參與他們的斗毆。這些事實黃_強在偵查機關的供述可以證實。事實上,劉_龍與受害人潘_兵一方無冤無仇,沒有任何利害沖突,不存在打死受害人的作案動機。因此本案一、二審均認定劉_龍為主犯是缺乏事實依據(jù)的。
二、提出找人來教訓崔_成的不是劉_龍。
一審、二審認定是劉_龍?zhí)嶙h找人來教訓崔_成,認定劉_龍是主要策劃和組織者,這種認定是錯誤的。溫_豪和黃_強發(fā)生斗毆以后,因崔_成、黃_強到處找溫_豪報復,劉_龍出于義氣,打電話給崔_成協(xié)商,但崔_成要劉_龍交出溫_豪,劉_龍沒有答應,崔_成就說要由劉_龍負責。由于怕被報復,劉_龍、溫_豪、周_斌三人離開樂昌到韶關、深圳等地避難。期間是由三人商量找人來教訓崔_成,而不是由劉_龍?zhí)岢龅模松塘康慕Y果是由劉_龍出面叫他的堂弟找?guī)讉人到樂昌幫手捉崔_成,由溫_豪出錢作為報酬。買車和準備作案工具也是由三人一起完成的,買車的錢也是溫_豪出的(周_斌的口供證實)。這說明在這起案件中是由溫_豪起主要作用,作案費用全部由其支付。因此一審、二審認定劉_龍是主要策劃和組織者與事實不符。
三、是溫_豪、周_斌抓住本案受害人的,劉_龍在事前并不知情的。
在找到本案被告嵩_強等人后,劉_龍、溫_豪等人回到樂昌連續(xù)兩次到崔_成上班的地方找崔_成都未找到。案發(fā)當天晚飯后他們又去找崔_成,沒找到,劉_龍等人就先回到出租屋去休息。當晚20時許,溫_豪、周_斌開車,在外繼續(xù)尋找崔_成。在尋找過程中,溫_豪、周_斌發(fā)現(xiàn)有人租用摩托車跟蹤,便調(diào)頭開車去追跟蹤的人,在進廊田鎮(zhèn)的公路邊追到跟蹤的人受害人潘_兵和黃_強,黃_強見狀逃跑了,溫_豪、周_斌抓到受害人后打電話叫劉_龍等人過去,說抓到一個人。劉_龍等人趕到時,溫_豪、周_斌已經(jīng)抓到受害人并毆打了一頓。這一點有李_、周_斌的口供可以證實。劉_龍并不認識受害人是誰,只聽溫_豪說這個人跟蹤他,是崔_成的馬仔。由此就可以印證溫_豪、周_斌才是本案的主要策劃、組織和實施者,因為本案是去教訓崔_成的,但溫_豪、周_斌是在劉_龍等不知情的情況下抓住受害人,才會發(fā)生后面的`事情。另外據(jù)黃_強的口供反映,黃_強知道受害人被溫_豪等人抓住后,曾打通受害人的電話,溫_豪接過電話說:“你信不信我現(xiàn)在就廢了他,下一個就輪到你了”由此可以證明溫_豪才是此次犯罪的組織者。且前兩次打受害人都是溫_豪先動手和用電棍電擊受害人的(李_口供證實)。
四、劉_龍并無實施故意傷害的犯罪行為。
受害人被溫_豪抓住后,溫_豪就先用車用保險鎖毆打受害人(溫_豪的口供已證實)。劉_龍等人過去后其他被告先后數(shù)次毆打受害人,溫_豪還用電棍電擊受害人,而劉_龍始終沒有動手,還勸其他被告不要擊打受害人的頭部以免弄出人命,這些事實在公安機關的逮捕申請書、起訴意見書及被告的供述都可以證實。從毆打受害人的情況來看,溫_豪的主觀惡性比劉_龍要大的多。因溫_豪在毆打的過程中起著主要作用,對于受害人的死亡,其有著不可推卸的重大責任。尤其是溫_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受害人頭部這一行為更是成為受害人致死的重要因素。
五、受害人的死亡和劉_龍的行為并無任何因果關系。
判決書認定劉_龍在本案中起組織、策劃作用是主犯,是沒有事實依據(jù)及法律依據(jù)的,劉_龍的作用比本案中任何一個被告人的作用都要小,在商量報復崔_成時,提出找人幫忙,由于溫_豪提出由他出錢,劉_龍是聽命于溫_豪而出面找人的。而商量報復的對象是崔_成而不是受害人,在劉_龍回到住處后,這個行動已經(jīng)結束。受害人是溫_豪、周_斌抓住的,從第一現(xiàn)場打人到第二現(xiàn)場打人,劉_龍由始至終都沒有動手。劉_龍與受害人也是素不相識,從未謀面,更無任何冤仇,根本就沒有致受害人死亡的任何動機。所以受害人的死亡與劉_龍的行為是沒有任何因果關系的。
六、導致受害人死亡的主要責任未分清。
在溫_豪、周_斌打電話說抓到一個人叫劉_龍等人過去后,劉_龍就看到受害人的頭部在流血,受害人的尸檢報告分析認為:受害人頭部損失為致命傷,潘_兵是因顱腦損傷死亡的。劉_龍在看守所接受審訊時提出檢驗受害人頭部傷口是否與溫_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的傷口吻合,但公安機關沒有采納劉_龍的意見。(一審庭審時有相關記錄)。成立共同犯罪行為須符合三個要求:一是每個行為人都必須具有屬于同一犯罪的犯罪行為。如果都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有犯罪行為但分屬不同犯罪,均不能成其為共同犯罪行為。二是各行為人的行為不是孤立的,而是在共同犯罪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協(xié)調(diào)、相互補充,形成為一個行為整體。這是成立共同犯罪行為的關鍵。三是在發(fā)生一定危害結果的情況下,導致該結果的原因是各行為人的行為所構成的行為整體,因此,每個行為人的行為都是該結果發(fā)生的原因的一部分,只是各自所起作用的大小可能有所不同。而本案中,受害人的死亡主要是由溫_豪、周_斌等人的個人行為所造成的,理應由溫_豪等人承擔主要責任,劉_龍充其量只是從犯。溫_豪用車用保險鎖敲打受害人的這一行為也不應該算作是共同犯罪行為中的共同行為。這一行為完全是其個人的犯罪行為。
七、溫_豪才是本案的組織者和策劃者
溫_豪、周_斌、李_三人在案發(fā)后逃跑時,多次商量將責任推給劉_龍,如果劉_龍真的是案件的組織策劃的主犯,三人何必多次商量將責任推給劉_龍,而溫_豪、周_斌被抓獲后,多次翻供,在看守所兩個人多次串供,拒不認罪,態(tài)度很惡劣。這些都有證人證實和被告人的供述證實。本案從頭到尾都是溫_豪在組織、策劃的,既由其出錢實施犯罪、又由其指揮其余被告人毆打受害人等。由此足以認定溫_豪、周_斌才是本案的組織者和策劃者。
綜上所述,本案組織、主導人自始至終都是溫_豪,而且本案的糾紛也是由其引起的,決定找人來教訓崔_成也是其牽頭商議的,由溫_豪出錢,劉_龍才找人幫忙的。劉_龍在被抓以后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為,而溫_豪、周_斌在被抓以后10月份前的口供與犯罪事實相符,10月份后就翻供否認參與犯罪(一審開庭時公訴機關曾指出這一點)在開庭審理時也不認罪。一審、二審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明顯有不當之處。本案的主要組織、策劃人是溫_豪,劉_龍只是本案的從犯,但判決卻是劉_龍為無期徒刑,而溫_豪卻只判了五年有期徒刑,兩個人的刑期懸殊如此之大,可以看出本案的判決是很不公平,很不公正的。
英國大哲學家培根,這位曾做過英國皇家大法官的思想家曾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觸犯了法律——但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則毀壞法律——就好比污染了水源。申訴人認為:劉_龍犯了罪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但判決應該公平、公正,如此才能讓被告人認罪伏法,讓有罪的人受到應有的懲處。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有鑒于此,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的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懇請對此案重新審理,秉公判決劉_龍為本案的從犯,并從輕發(fā)落。
此致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申訴人:
代理律師:
____年9月22日
附:申訴狀副本1份;
刑事申訴狀故意傷害案 2
甲方:___,性別男,漢族,__歲,建筑工人、身份證號: ,戶口所在地:____,聯(lián)系電話: 。
乙方:_______有限公司
事實概 述:20__年5月3日,陳勝受中華興建設有限公司雇傭,在中化興建設有限公司承包的通遼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爐工地工作時,因在一個工地施工的遼寧恩德工程建設有限公司的'卷揚機離外墻過近,沒有指揮人員,沒有安全防護措施,陳萬勝在經(jīng)過唯一通道進入腳手架時被卷入卷揚機,造成重傷。后在通遼市中醫(yī)院治療31天。目前陳萬勝仍現(xiàn)癱瘓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賴護理。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基礎上,乙方本著人道主義和和諧社會等原則,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本協(xié)議簽訂后 7 日內(nèi),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全部手術費等其他各類費用共計人幣 元,甲方須簽寫收條。之后乙方不再負有任何其他經(jīng)濟或法律責任。
二、甲方同意放棄其他任何權利主張。
三、甲方今后出現(xiàn)任何問題均與乙方無關。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張任何權利,包括不得訴訟,并不得做任何有損或影響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
五、本協(xié)議的簽訂并不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乙方認可對甲方此事負有過錯或法律責任。
六、甲方如違反本協(xié)議,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返還全部費用并賠償其他損失。
七、如果有補充協(xié)議雙方協(xié)商,按補充協(xié)議為準;協(xié)商不成,在通遼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xié)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和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刑事申訴狀故意傷害案 3
受害人:___,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___
侵害人:___,男,漢族,年 月 日出生,住址:___
20__年7月11日下午,___因鄰里糾紛與____發(fā)生爭執(zhí)并在爭執(zhí)過程中造成____右腿受傷。20__年7月21日,___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___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
由于___的過錯行為,已經(jīng)給受害人____造成了身體上的創(chuàng)傷和財產(chǎn)損失,對此,___深有悔意,F(xiàn)雙方就本案的賠償?shù)认嚓P事宜,經(jīng)過誠懇、友好的協(xié)商,訂立如下協(xié)議,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1、___對自己的.違法行為給____造成的損害,深感歉意,并致以誠懇的道歉,請求____予以寬恕。
2、___一次性賠償梁__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財產(chǎn)損失合計人民幣 萬元。
3、___應在本協(xié)議簽訂之日起日內(nèi)付清上述賠償款項。___付清上述賠償款項后,雙方因本案糾紛所產(chǎn)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全部終止,梁__也不再追究韓__的民事責任。
4、____本著化解矛盾、鄰里和睦的態(tài)度,對___的故意傷害行為給予諒解,并同意并請求公關機關對本案作調(diào)解處理,不再請求公安機關追究___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
5、本協(xié)議一式三份,由雙方各執(zhí)一份,呈交__區(qū)公安局一份存檔一份。
受害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侵害人: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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