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范文
試用期雖然是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是這個時間段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因此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tài),下面是小編為你你整理收集的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范文,希望大家喜歡。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范文1
根據你與 公司于 年 月 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下列第 項原因:
(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害;
(4)建立雙重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工作,或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有欺詐、脅迫、趁人之危之行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無法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
而無法繼續(xù)履行,現(xiàn)根據《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的規(guī)定,決定從 年 月 日起與你(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請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到 (部門)辦理解除勞動關系手續(xù)。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年 月 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范文2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xx有限公司保密制度》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遵循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經協(xié)商同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并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 甲乙雙方于 年 月 日解除勞動合同。
二、 甲方繼續(xù)支付乙方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工資,共 元,于 年 月 日前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三、 甲方依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給予乙方相當于乙方 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共計 元,于 年 月 日一次性打到乙方的工資卡里。
四、 乙方應于 年 月 日前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xù),及與甲方辦理勞動合同解除及勞動關系轉出手續(xù)。
五、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乙方不得做任何有損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甲方除有權停止向乙方支付本協(xié)議約定的全部款項外,還有權追究乙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后,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對乙方進行詆毀、誹謗、惡意中傷、及任何有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為,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在乙方離職后兩年內,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
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yè)秘密。甲方于 年 月 日一次性付給乙方保密費 元。
1、保密內容
(1)甲方的交易秘密,包括商品產、供、銷渠道,客戶名單,買賣意向,成交或商談的價格,商品性能、質量、數(shù)量、交貨日期;
(2)甲方的經營秘密,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
(3)甲方的管理秘密,包括財務資料、人事資料、工資薪酬資料、物流資料;
(4)甲方的技術秘密,包括產品設計、產品圖紙、生產模具、作業(yè)藍圖、工程設計圖、生產制造工藝、制造技術、計算機程序、技術數(shù)據、專利技術、科研成果。
2、違約責任
(1)在保密協(xié)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的,應按甲方管理制度規(guī)定接受相應處罰。
(2)在保密協(xié)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全部損失,返還保密費并處1200元的'罰款。
(3)在保密協(xié)議期內,乙方違反本協(xié)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爭議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協(xié)調未果的,可向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八、 補充說明:
由于乙方從事本公司xx崗位,對本公司經營發(fā)展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該崗位如果工作未交接清楚勢必會導致公司工程建設等工作出現(xiàn)斷層,會給公司帶來一定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為了保障公司經營的連續(xù)性和正常發(fā)展,乙方必須與接替其工作崗位的人交接清楚,讓其盡快熟悉和了解崗位職責和工作內容,并在其能獨立主持工作之后再辦理離職手續(xù),由雙方共同交接完畢簽訂確認工作交接清單。
因為乙方現(xiàn)在還處在試用期內,三天內可以申請離職。
九、 甲乙雙方沒有其他爭議。
十、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本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