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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轉讓一人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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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二0xx年九月二日經公司股東決議對公司章程內容做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二章第七條原文為: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兩個:
1、股東姓名:章xx
股東住所:廣東省xx市xx區(qū)xxxx苑藍天閣19H 股東身份證號碼:44030xxxxxxxxxxxxxxx7
2、股東姓名:李xx
股東住所:廣東省xx市xx區(qū)xxxx苑藍天閣19H 股東身份證號碼:2109xxxxxxxxxxxxxxx2”
修改為: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一個:
1、股東姓名:李xx
股東住所:廣東省xx市xx區(qū)xxxx苑藍天閣19H,股東身份證號碼:21090xxxxxxxxxxxxxxx2。”
二、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條的原文為: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章xx
出資額:人民幣5.1萬元
出資比例:51%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5.1萬元
2、股東姓名:李xx
出資額:人民幣4.9萬元
出資比例:49%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4.9萬元”
修改為: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1、股東姓名:李xx
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
出資比例:100%
出資形式:貨幣
首期出資額:人民幣10萬元”
三.第四章原文為:
“股東會”
修改為:
“股東”
四.章程第四章第十六條原文為:
“第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修改為:
“第十六條 一人有限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為最高權力行使人,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五.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條原文為: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zhí)行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修改為: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監(jiān)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七)對發(fā)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八)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對公司向其他企業(yè)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
(十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職權。”
六.章程第四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原文為: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十九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fā)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zhí)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zhí)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zhí)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表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議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修改為:
刪除第四章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
七.第五章第二十三條原文為: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壹名,執(zhí)行董事行使董事 會權利。”
修改為: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zhí)行董事壹名,執(zhí)行董事行使股東權利。”
八.第五章第二十四條原文為: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修改為:
“執(zhí)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
九.第七章第三十二條原文為: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名,監(jiān)事由股東委任,任期三年。監(jiān)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責任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修改為:
“第三十二條 公司不設監(jiān)事會,設監(jiān)事一名,由職工代表擔任監(jiān)事,任期三年。監(jiān)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執(zhí)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責任人不得兼任監(jiān)事。”
xx市xx有限公司
股東(簽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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