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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合同

時間:2021-03-12 08:24:16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項目合同模板匯編5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么常見的合同書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項目合同5篇,歡迎閱讀與收藏。

關于項目合同模板匯編5篇

項目合同 篇1

  目前已完成合同約定的全部工程量,建筑起重設備已拆除,人員已撤離,結束施工,特此證明。

  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公章)

  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年月日(公章)

  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簽字): 年月日(公章)

項目合同 篇2

  甲方:

  身份證編號:

  公司名稱:

  乙方:

  身份證編號:

  一、委托事項

  1、甲方是一家專門從事工程裝飾類的施工單位,為擴大甲方的業(yè)務需要,乙方接受甲方聘請為業(yè)務經理,專門為甲方聯系工程項目,以甲方名義和項目的建設單位直接洽談,向甲方提供關于該工程項目的的重要信息,并最終促使甲方與建設單位簽訂該工程項目的承包施工合同。

  2、業(yè)務成功是指在乙方的促使下與建設單位就項目簽訂書面的工程承包合同。

  二、甲方義務

  1、甲方負責向乙方提供真實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相關資料;洽談業(yè)務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招待費用由甲方負責。招待款項不得超過工程總額的百分之一,超出部分有乙方負責。

  2、若業(yè)務成功、則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設單位所簽訂的承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產生的權利和義務,與乙方無關。

  3、若業(yè)務成功,甲方應按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提成報酬。

  三、乙方的義務

  1、乙方需向甲方提供有關工程項目的信息,內容包括中標通知書,

  合同條件,建設單位供應材料等,同時協助甲方對該工程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2、乙方承諾向甲方提供的關于該工程項目的信息真實可靠。乙方在代表甲方與建設單位進行合同談判期間,應盡必要的謹慎和誠實義務。

  3、乙方根據與建設單位簽定的工程承包施工合同約定的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進度,負責聯系建設單位索要工程進度款,并保證工程進度款的及時回籠。

  四、業(yè)務提成報酬

  1、甲、乙雙方約定,報酬為一次性支付該工程總款的百分之十,若未及時支付,則每越一日,由甲方按支付金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

  五、合同終止

  1、本合同簽字后生效,至-----------------------------本合同自動終止。

  2、甲、乙雙方協議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項,本合同終止。

  六、爭議解決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產生合同爭議,雙方均應協商,若協商不成,雙方均應向合同簽訂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簽訂地:

  甲方:

  年月日 (蓋章)乙方:

項目合同 篇3

  工程項目名稱:石家莊廣播電視采編播綜合業(yè)務大樓

  委托方:石家莊廣播電視局(總臺)

  服務方:石家莊匯通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

  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合同

  建設單位:石家莊廣播電視局(總臺)

  項目管理單位:石家莊匯通工程建設監(jiān)理有限公司

  根據國家及地方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條例,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甲方委托乙方對第二條中所明確的工程項目進行全過程項目管理服務,并就具體事項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第一條 詞語定義

  1.1業(yè)主: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項目發(fā)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2項目管理單位:在協議中約定的,具有工程建設項目管理相應資質的和獨立法人資格的,接受業(yè)主單位委托的當事人或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3項目經理:企業(yè)法定代表人在管理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中的具有相應資格的委托代理人。

  1.4設計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設計并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5監(jiān)理單位:指發(fā)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jiān)理并取得相應工程監(jiān)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6代理單位:指受發(fā)包人的合法委托,以發(fā)包人的名義代理實施項目或項目部分內容發(fā)包工作,并具有相應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7承包單位: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項目發(fā)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項目施工承

  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或取得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1.8造價咨詢單位:指業(yè)主委托的負責本工程造價咨詢并取得相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1.9工程:指業(yè)主和管理單位在協議書中約定的承包范圍內的工程。

  1.10項目管理酬金:指管理單位為進行建設項目籌建、建設、聯合試運轉、驗收總結等工作發(fā)生的管理費用。

  1.11工程前期:指自工程立項起至工程設計完成止的階段。

  1.12施工準備期:自施工圖設計開始起至簽發(fā)開工令為止的階段。

  1.13施工實施期:自工程開工至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項目全部任務為止的階段。

  1.14竣工驗收期:承包人按施工合同完成了項目全部任務,提出交工至發(fā)包人組織驗收通過為止的階段。

  1.15造價咨詢:指具有造價咨詢資質的單位受發(fā)包方的委托對工程項目進行造價控制的活動。

  1.16施工監(jiān)理:指工程施工階段監(jiān)理單位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安全文明施工進行控制的監(jiān)理活動。

  1.17管理期限:協議書中約定的服務期限。

  1.18開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開始施工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19竣工日期:指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協議書中約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圍內工程的絕對或相對的日期。

  1.20圖紙:指發(fā)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經發(fā)包人批準,滿足承包人施

  工需要的所有圖紙(包括文字配套說明和有關資料)。

  1.21合同關系:指發(fā)包方和承包方通過合同(協議)來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平等關系。

  1.22管理關系:指管理單位按業(yè)主授予的權力對被管理單位實施的管理。

  1.23施工場地:指由發(fā)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場所以及發(fā)包人在圖紙中具體制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場所。

  1.24書面形式: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或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1.25工程項目總投資:指完成工程項目所發(fā)生的價款支出。主要包括土地費、設計費、勘察費、配套增容費、建安工程投資(包括設備)、二次精裝修費、工程預備費等。

  1.26項目建設周期:指從項目的立項至工程竣工驗收交付使用止的全部時間。

  1.27竣工驗收: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的項目全部任務,經驗收合格,由發(fā)包人組織驗收的活動。

  1.28竣工結算:指承包方全部完成了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交工之后,向發(fā)包方進行的最終工程價款結算的活動。

  1.29竣工決算:指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編制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情況說明書的活動。

  1.30竣工備案:建設單位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依照有關法規(guī)向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備案的活動。

  1.31聯動試車:指新建企業(yè)或新增加生產工藝過程的擴建企業(yè)在竣工驗收

  前,按照設計規(guī)定的工程質量標準,進行整個車間的有負荷或無負荷聯合試運行。

  1.32違約責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

  1.33索賠: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自己的過錯,而是應由對方承擔責任的情況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對方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

  1.34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1.35小時或天:本合同規(guī)定按小時計算時間的,從事件有效開始時計算(不扣除休息時間);規(guī)定按天計算時間的,開始當天不計入,從次日開始計算。時限的最后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節(jié)假日的,以節(jié)假日次日為時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時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當日24時。

  1.36審計:由國家規(guī)定的審計所或部門免費對工程各項費用的合法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1.37項目管理月報:由項目管理單位按月向業(yè)主報告工程項目實施情況的報告。

  1.39指定分包:指由發(fā)包方指定單位分包部分工程內容。

  1.40竣工資料:指在協議中約定或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承包方應當提供的有關工程的資料(包括書面、電子、影像資料)。

  1.41重大變更:指業(yè)主或由于客觀原因改變工程的主要使用功能、建設地點、增減建設規(guī)模15%以上,分期或合并建設或提前或推遲3個月以上實施的行為。

  1.42業(yè)主代表:業(yè)主派出的授予處理工程項目建設相關事務的全權代表。

項目合同 篇4

  摘要在國際工程中承包商的合同總收入包括兩部分1承包商與業(yè)主簽訂的合同總金額它構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2因工程變更、追加工程量、索賠、調價、獎勵等形成的收入該部分金額只有在符合規(guī)定時才能構成合同總收入。針對不同的合同外收入項承包商需要掌握相關的理論和知識并采取不同的措施。

  關鍵詞變更額外工作索賠調價現分項探討承包商在FIDIC第四版土木施工合同條件下如何做好國際工程合同外收入結算工作。

  1.工程變更工程變更是指按照工程實際情況要求對原合同工程進行必要的更改。變更是在原合同范圍內進行的合同保持有效變更所對應的工程價款替代被變更部位所對應的工程價款或者其它工程量減少所對應的工程價款所以變更并不一定形成合同外收入只有新增加的進退場費或者管理費能夠形成合同外收入另外當原有合同金額已經全部結算完畢或者其它工作項造價無法減少時變更估價才構成合同外收入。當變更是削減工作量時合同金額則減少。監(jiān)理工程師根據FIDIC第51.1條下達變更令承包商必須執(zhí)行然后根據第52.1、52.2和52.3條進行估價1。在FIDIC合同條件下工程項目的設計由業(yè)主負責在擴初設計后就開始招標然后邊設計邊施工按照實際工程量和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進行計價支付因此從計價方式上來看FIDIC土木合同屬于單價合同。工程變更的內容不僅包括設計變更而且還包括施工方案、施工順序或者時間安排的變動具體見第52.1條。根據第52.2條進行變更估價時如果合同中含有相同或者類似工作項的單價監(jiān)理工程師認為合適時則使用該單價或者以該單價為基礎進行估價如果合同中沒有同類工作項的單價需要承包商提出新單價工程師審核業(yè)主確認。如果監(jiān)理工程師對已完工部位增加新的工作項也構成變更除按照工程量清單中的單價計價外承包商還可以要求補償額外的進退場費或者由于工效降低而增加的費用該費用是對原合同金額的追加。

  變更是承包商降低成本的一種有效途徑。在不降低工程項目整體功能的條件下承包商可以要求監(jiān)理工程師或者設計方同意將某些功能過剩的部位降低標準或者將報價低、施工困難的工作項變更為價格高、容易施工的工作項或者變更為新的工作項而要求重新報價。要注意的是變更要尊重業(yè)主的權利工程師無權更改合同。例如一個道路項目原標準排水構筑物設計為現澆箱涵承包商考慮到進度問題經工程師同意后將現澆箱涵更改為預制管涵業(yè)主認為監(jiān)理工程師無權更改合同要求挖出已鋪設預制涵管重新改為現澆箱涵。

  2.追加工程量追加工程量是合同外收入的主要來源。追加工程量屬于額外工作增加了項目的功能或者擴大了項目范圍此時承包商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并可以重新報價構成合同外收入。但追加工程量和合同變更有時很難區(qū)分開能夠指出兩者的差異是至關重要的。根據合同第51.1條規(guī)定承包商必須執(zhí)行“工程變更令”但是對于“額外工作令”因為改變了原合同的內容承包商可以拒絕執(zhí)行也可以重新報價。承包商在收到工程師的“變更令”后要力圖證明這是“額外工作令”從而與監(jiān)理工程師重新商定合適的費率在得到業(yè)主的認可后取得合同外收入2。例如某國簡易道路項目在承包商按照業(yè)主代表和高級駐地監(jiān)理指定的道路起點開始施工后業(yè)主提出將該項目的起點從原起點再向上延伸3公里為保持總工作量不變同時削減末尾的3公里但前3公里施工條件也比較差工作量大。承包商認為該3公里工作量是對原項目范圍的改變屬于額外工作而不是工程變更最后承包商達到了要求業(yè)主額外支付該3公里工程量價款同時支付承包商額外進退場費。

  追加工程量包括兩種情況1新增工程或者追加合同。由于競爭性低價競標業(yè)主的概算往往會有節(jié)余此時業(yè)主一般采取追加合同方式使用節(jié)余資金承包商可以重新報價另外簽合同。追加合同可以極大提高原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2由于實際工程量的增加導致工程結算金額大于合同金額。因為是單價合同工程決算價高于合同價是正常的也是允許的可以不另外簽合同但如果是政府項目則需要簽署追加合同首先由監(jiān)理工程師和業(yè)主簽字然后財政部門或者其它有關部門簽字。在實務中對于一些不好解決的索賠事項業(yè)主往往以實際工程量增加的名義變相補償給承包商。

  FIDIC合同條件中沒有具體條款來明確工程變更和額外工作的不同但在實務中經常由此引起爭議建議FIDIC組織對此增加明確的條款。

  3.索賠索賠也構成合同外支付關于索賠的文獻也較多在此只論述以下幾點1FIDIC合同條款是錯綜復雜的對合同條款的理解要系統化和全面化。例如西非某國一個道路項目在旱季遭遇一場大雨承包商的部分設備和部分工程受損承包商以FIDIC第20.4條款業(yè)主的風險h一個有經驗的承包商通常無法預測和防范的任何自然力的作用及業(yè)主沒有按時提供涵管為由要求索賠。監(jiān)理根據第12.2款不利的外界障礙或條件為依據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不利的外界障礙不包括現場氣候條件不能據此要求經濟索賠但可以根據第44.1條款索賠工期。如果合同要求承包商投保工程險并且業(yè)主支付保險費用時意外事故和自然力的風險便由業(yè)主轉移給保險公司如果承包商沒有投;蛘呙摫t承包商自己承擔該風險。

  2索賠要抓大放小對責任明確的事件要力爭及時處理避免一攬子解決。業(yè)主和監(jiān)理傾向于一攬子解決索賠案例一是消耗承包商對索賠的執(zhí)著力如果承包商不再堅持則索賠自然不用再解決二是業(yè)主要視項目最終資金的使用情況而定如果資金有節(jié)余則索賠可以寬松一些三是伺機尋找承包商的過錯從而抵消索賠因此這往往對承包商不利。承包商要盡量避免以業(yè)主和監(jiān)理的個人疏忽或過錯而引起的索賠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工程變更或者增加工程量的形式解決。

  3承包商要努力完成自己的義務特別是在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上符合合同要求不要留給業(yè)主和監(jiān)理拒絕索賠的借口。另外要注意索賠的形式和時效例如索賠致函監(jiān)理工程師外還要復件致給業(yè)主有時業(yè)主會抓住這些很小的把柄拒絕索賠。

  4道義索賠。承包商如果招致意外損失但從合同條款上無法索賠承包商可以積極地讓業(yè)主和監(jiān)理了解自己的困難并征得他們的同情和支持從而通過一些方式得到補償。例如一個道路項目的箱涵報價非常低監(jiān)理工程師同意大量削減該種箱涵。

  4.調價調價也是提高項目經濟效益的一個途徑一般工期在1年以上的項目可以調價要注意以下方面1在投標或者合同談判階段就要認真選擇好調價指數和調價系數3。標書中一般規(guī)定了調價公式并給出了調價系數的浮動范圍。承包商要盡量選擇上漲幅度較大的指數并且增大上漲幅度較大指數的系數。如果調價指數選擇不好不僅不能增加收入而且還有可能調為負數。例如尼泊爾一個河道防護項目美元調價公式中每一指數的調價因子是xn/x0Ex0/Exn其中x為外籍勞務、進口設備、進口材料等指數Ex為匯率數值為1美元兌出口國貨幣的量。該項目計劃從印度進口材料所以選擇了印度價格指數和印度盧布的匯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雖然印度價格指數增加但由于印度盧布貶值導致美元調價為負值。坦桑尼亞一個道路項目1999年簽約合同談判時選擇的調價指數為中國的指數但隨后幾年中國通貨緊縮價格指數下降這樣調價也為負值。

  2調價要充分依靠業(yè)主、監(jiān)理和出資方的支持。根據FIDIC合同條款第70條款如果由于材料來源、設備來源或者其他條件的變動使原合同中的調價指數和調價系數不再合理可以在征得監(jiān)理工程師和業(yè)主同意的情況下更改調價公式。例如贊比亞一個道路項目1998年簽約合同金額500萬美元承包商的材料調價指數選擇的是英國C.E.BulletinU.K雜志發(fā)布的總體材料material指數根據此調價公式項目能夠調價40多萬美元但項目組了解到同一業(yè)主其他標段合同選擇的材料指數都是瀝青價格指數瀝青價格上漲幅度大于總體材料指數如果按照瀝青指數調價則項目組可以調價100萬美元。項目組以主要材料為瀝青為由向業(yè)主和監(jiān)理工程師要求使用瀝青價格指數進行調價。業(yè)主和監(jiān)理一開始置之不理后經承包商堅持不懈的努力業(yè)主和監(jiān)理有所松動并在出資方同意的情況下最終同意用瀝青指數進行調價。前文所提及的坦桑尼亞道路項目在實施期間項目組以主要進口設備和材料沒從中國進口為理由要求改變調價指數最終監(jiān)理同意使用美國的物價指數。

  鑒于上述情況合同調價并不一定越早進行越好可以在工程后期根據情況選擇合適的調價方案。

  5.其它合同外收入1延期支付利息FIDIC第60.10條規(guī)定業(yè)主對于中期結算單的支付期限是28天有的項目規(guī)定為兩個月或者3個月超過該期限承包商便可以要求業(yè)主支付延期利息。當地幣的延期支付利率一般規(guī)定為所在國中央銀行基準利率上浮13點外幣一般用LOBOR上浮13點也可以用固定利率承包商要盡量爭取固定利率。

  2獎勵對承包商獎勵的情況并不多在合同談判階段承包商要明確或者簡化獎勵條件從而爭取得到獎金例如幾內亞一個道路項目將限期竣工獎勵條件改為限期主體工程完工從而順利獲得了業(yè)主5的獎勵。

  6.關于結算總價超過15的情況及單價變更問題FIDIC第52.3條對最終結算金額增減范圍超過15做出了規(guī)定。對該條的理解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是不管增減15承包商都可以要求業(yè)主補償因為在結算金額大幅度低于合同價時承包商的管理費用沒有全部回收業(yè)主應該賠償未收回管理費在工程量增加幅度較大時承包商需要臨時籌措更多的設備和其它資源增加了管理費所以業(yè)主還需要支付承包商新增加管理費2。第二種意見是當結算金額減少15則業(yè)主需要補償承包商管理費而如果結算金額增加15則承包商回收的管理費多于實際的花銷此時承包商需要將多回收的管理費退還給業(yè)主1。其中以第一種意見為主導意見。由于該條款存在歧義和操作困難在實際中基本沒有被執(zhí)行所以FIDIC1999版刪掉了該條款4。

  關于單價變動雖然可以根據FIDIC第52.2條進行但實際操作很麻煩一般采取支付一筆額外費用的方式來解決。

項目合同 篇5

  項目名稱: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合同簽訂注意事項

  1.合同編號由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填寫;

  2.合同份數一式份;

  3.合同中凡是需要簽字的地方均應采用手寫體;

  4.由多頁構成的合同應蓋騎縫章。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勘查單位)

  為了保證項目實施的工程進度、技術質量、勘查成果和經費合理使用,順利地完成勘查工作。甲乙雙方根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在平等、自愿、守信的基礎上,就

  項目勘查工作有關事宜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勘查范圍、期限及技術質量要求

  1.勘查范圍:勘查區(qū)坐標及面積見勘查許可證或勘查區(qū)預留證明(附件1)。

  2.勘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

  3.技術質量要求:按甲方下達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和通過甲方審查批復的《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及國家、行業(yè)頒布的`有關規(guī)程、規(guī)范執(zhí)行。

  第二條項目實施、施工方案變更與終止(中止)

  1.項目實施:設計通過審查批復后簽訂勘查合同,勘查合同簽訂后野外勘查工作方可開始施工。但是,在保證任務完成的前提下,經甲方同意,并報甲方備案后,可以提前或者推遲施工。

  2.項目施工方案變更:指項目總經費不變的情況下,需要對工作手段、工作量進行調整和變更。

 。1)項目調整和變更的程序:由乙方向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告和工作變更方案(包括變更依據、內容、調整方案和圖件),監(jiān)理部按照項目變更的權限劃分,正式行文批復或上報基金中心并附監(jiān)理部意見,由基金中心審批。

 。2)乙方必須在項目變更申請報告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

  3.項目終止(中止)

  (1)正常終止:乙方通過項目成果驗收、結算和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甲方出具項目驗收單,并支付給乙方項目的質量保證金后視為項目正常終止,合同自然終止。

 。2)不可抗力終止: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因不可抗力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的項目終止。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中止履行達到連續(xù)6個月,任何一方可根據第八條第1款第3項的規(guī)定通知另一方終止項目。

  (3)中間中止: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項目中止和任何一個年度的勘查工作結束(沒有必要續(xù)作項目)的中止項目。必須編寫成果報告并按規(guī)定匯交地質資料,同時進行項目清算,按第二條第3款第1項和第三條第2款規(guī)定辦理項目終止。

  4.依據項目實施情況和進展,甲方有權提出和決定項目變更、中止,但必須提前20個工作日通知乙方,并說明原因。

  5.在勘查工作中發(fā)生與項目設計有重大變動時,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提出項目變更、中止的建議,該建議必須在項目變更、中止因素發(fā)生后7個工作日內報告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甲方對乙方提出的項目變更、中止的報告應在接到報告之日起的20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

  第三條項目經費支付方式及結算

  1.支付方式:本合同約定的項目經費為人民幣¥萬元(大寫:),項目經費采用首付款、進度款和質量保證金的方式分階段進行撥付。

 。1)首付款:在勘查合同簽訂后的30個工作日內,甲方按項目年度經費預算總金額的40%,即人民幣¥萬元(大寫:

 。⿹芨。

  (2)進度款:除5%質量保證金外,余款根據項目施工進度、監(jiān)理報告或年度報告,經甲方審查確認后按甲方規(guī)定向乙方撥付。

  (3)質量保證金:甲方保留項目經費預算總金額的5%作為項目質量保證金,待甲方對全部項目成果驗收合格、乙方提交地質資料匯交憑證后1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

  2.經費結算:根據項目野外驗收及項目監(jiān)理報告、甲方及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確認已完成的有效工作量,按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xx),進行結算。

  第四條地質資料與成果

  1.地質資料包括項目實施過程中形成的原始資料、實物資料及成果資料。乙方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所形成的所有地質資料歸出資方所有,乙方為項目資料匯交責任單位。

  2.匯交的地質資料應當符合國家地質資料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和技術標準。

  3.乙方應在成果報告審查驗收意見書下發(fā)之日起3個月內,向甲方提交項目成果資料紙介質二套和電子文檔資料一套。同時,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國土資源地質資料館藏機構匯交成果、實物和原始地質資料。

  4.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項目完成后按野外驗收結束后的補充約定,明確原始資料匯交、實物資料保管的具體事宜。甲方委托乙方保管的原始資料和實物資料,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資料檔案目錄,甲方有隨時查閱的權利。

  5.乙方應對項目所獲得的地質資料及最終成果保密。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向第三方披露或提供,也不得接待他人查閱原始記錄、圖片和實物等相關資料。依照中國法律、法規(guī)或有權機關的要求所進行的披露除外。

  第五條雙方權利義務

  1.本合同授予甲方下列權利:

 。1)執(zhí)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暫行辦法”),全程管理項目實施過程的工作進度、工作質量、勘查成果及合理有效使用項目經費等;

 。2)執(zhí)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以下簡稱“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組織實施項目的監(jiān)理工作;

 。3)組織專家對項目的設計、工作進程、成果報告進行審查。定期或不定期監(jiān)督檢查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審查項目經費使用是否符合國家有關的財務規(guī)定和本項目的設計預算規(guī)定。不定期檢查工作質量并對質量事故進行調查與處理。

  2.本合同約定甲方履行下列義務:

  (1)按第三條第1款項目經費支付方式的約定,按時向乙方撥付項目經費;

 。2)對項目實施過程中乙方提出的有關事宜的批復、答復等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項目結束后及時辦理決算手續(xù);

 。3)對乙方施工的項目進行業(yè)務指導。

  3.本合同授予乙方下列權利:

 。1)根據批復的設計組織施工,自行完成各項地質勘查工作任務。如確需分包轉托外協單位完成的,按照工作內容和條件選擇符合資質要求的外協單位,并事先報經甲方同意,在項目設計書中明確承擔的工作內容和經費,與外協單位簽訂分包外協合同,并報甲方備案。外協合同不得與本合同發(fā)生抵觸,外協費用由乙方與外協單位結算;

  (2)通過項目實施形成的相關的勘查新技術、新方法,有權申請專利、申報項目成果獎和在出版的專著、發(fā)表的論文中署名,但需經甲方同意,并注明由甲方資助。

  4.本合同約定乙方履行下列義務:

 。1)執(zhí)行管理暫行辦法、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和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以及現行技術與質量標準和規(guī)范要求,接受并積極配合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

  (2)嚴格按項目任務書、審查批復后的項目設計組織開展項目工作,保質保量按時完成目標任務。根據設計書要求,保證項目實施過程中人員、設備要求,滿足設計的執(zhí)行;

 。3)遇有突發(fā)或需要及時處理的事宜時,應先采取合理措施,防止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及時通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對施工中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應及時告知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

 。4)編寫項目設計、季報、年報、階段性報告、最終成果報告,項目終止(中止)報告和項目續(xù)作申請等。編寫新立項目申請?zhí)降V權登記的相關材料,協助完成探礦權年檢等工作;

 。5)保證項目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真實有效,不存在損害甲方利益的不實和虛假內容;

 。6)解答甲方提出的與項目有關的詢問,提供財務、統計、權益等相關資料。保證項目經費合理使用,不截留、挪用或擠占,并接受甲方和甲方委托的監(jiān)理機構的監(jiān)督;

 。7)項目施工和找礦勘查工作中遇到的技術疑難問題,應向甲方通報;

 。8)積極主動與地方政府溝通協調,盡責盡力協調好外部工作環(huán)境,按當地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做好勘查區(qū)的環(huán)境保護,承擔項目工作人員的工作安全保障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責任:

 。1)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停工、返工及合同中止所發(fā)生的費用,由甲方負擔;

  (2)勘查合同簽訂后,甲方應按第三條第1款向乙方支付項目經費,但是由于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原因,影響項目經費的按期投入,甲方應向乙方說明。

  2.乙方違約責任:

  (1)勘查工作嚴格按第一條第1款約定的勘查范圍內實施,如違反上述規(guī)定,擅自使用本項目經費投入在勘查區(qū)外圍或其它地區(qū)進行勘查工作,導致的后果及造成的甲方損失由乙方負責;

 。2)故意降低質量標準和設計要求,拒不執(zhí)行有關技術標準、技術要求和質量體系運行中的重大欺騙行為造成質量事故者,除返工費用自理外,還應支付甲方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3)違反第五條第4款第6項規(guī)定,乙方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經費以及隨意轉撥項目經費,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暫停撥款、并追回各款項,支付違約金直至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4)違反第五條第3款第1項,自行分包或將項目轉包給第三方承擔,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予以糾正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負責;

 。5)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乙方私自決定、或提出未與甲方協商一致,導致的項目變更、中止,造成甲方直接損失的,乙方應返還甲方已撥付給乙方的全部項目經費,并支付年度項目經費5%的違約金;

 。6)乙方未能按設計要求保質保量按期完成各項勘查工作,導致項目延期;或因工程質量、甲方驗收不符合設計要求的工作內容等原因,導致的返工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7)一旦發(fā)現乙方提供的勘查成果資料和原始資料有弄虛作假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勘查合同,追回項目經費,并要求乙方承擔項目經費5~10%金額的違約金。

  3.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本合同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如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履行本合同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即為違約行為,另一方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并繼續(xù)履行本合同。雙方違約時,應由各方按照責任大小分別承擔違約所造成的損失。

  第七條適用法律與關聯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2.本合同涉及的管理文件、規(guī)定、技術規(guī)范及標準等由下列文件釋義:

 。1)《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暫行辦法》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項目監(jiān)理工作要求》(試行);

  (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附件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附件3);

 。3)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委托監(jiān)理合同書、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合作勘查投資合同書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追加投資合同書;

 。4)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土資源調查預算標準》(地質調查部分)(20xx);

 。5)國家及行業(yè)現行相關規(guī)范、規(guī)定及技術標準。

  3.本合同的簽訂解釋和履行,以及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均受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所約束。

  第八條其它約定

  1.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在本合同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fā)生與后果是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因而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事件。包括自然災害、戰(zhàn)爭、政府、公共機構及土地所有者的行為,導致勘查工作無法實施的事件。

 。1)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無法履行合同義務的,不應視為違約。

  (2)宣稱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迅速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15個工作日內提供書面證明不可抗力發(fā)生及其持續(xù)時間的足夠證據。

 。3)若發(fā)生不可抗力事件,雙方應通過協商,找出公平的解決辦法,并應盡最大努力將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減少到最低限度。若不可抗力對雙方造成重大損害,持續(xù)時間超過6個月,并且雙方沒有找到公平的解決辦法的,則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合同,但條件是該方已履行其在本條下的義務。

 。4)乙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完全履行項目工作時,應報甲方同意后,編寫地質報告,做好地質資料匯交和歸檔工作,進行財務核算,并將剩余的項目經費退還給甲方。由于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由雙方協商解決。

  2.在本合同執(zhí)行過程中,經雙方協商同意對本合同部分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應由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書面授權的代表人進行協商并補簽書面協議,書面協議也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3.任何一方向對方發(fā)出本合同規(guī)定的任何通知或書面信函應以信件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發(fā)出,或者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fā)出。一切通知和信函均應發(fā)往下列有關地址,直到向另一方發(fā)出書面通知更改該地址為止: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賬號: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qū)月壇北街2號月壇大廈A座610室(郵政編碼:100045)

  電話/傳真:010-68085656/010-68085621

  E-mail地址:

  聯系人:

  乙方:(勘查單位)

  法定代表人:

  開戶行:賬號:

  地址:(郵政編碼:)

  電話/傳真:

  E-mail地址:

  聯系人:

  4.針對本合同履行產生的爭議,應先由雙方商議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5.本合同一式份,雙方各執(zhí)份,具有同等效力。

  6.以下所列附件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并具有與本合同同等的約束力。

  附件:1.勘查許可證或勘查區(qū)預留證明

  2.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任務書

  3.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項目設計書

  雙方正式法定/授權代表已于下文所述的日期在地區(qū)簽署本合同。本合同雙方簽字后生效,全部項目勘查工作評審驗收、資料歸檔后失效。

  甲方: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乙方:

  基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授權代表人:授權代表人:

  (蓋章)(蓋章)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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