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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貿技術學院轉學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轉學工作程序,完善學籍管理制度,確保轉學工作有序、公開、公平、公正地進行,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41號),廣東省教育廳《轉發(fā)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粵教高函〔20xx〕100號)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轉學條件
第二條學生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yè)。因特別需要,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申請轉學:
(一)學生入學后發(fā)現(xiàn)某種疾病,經學校指定的醫(yī)療單位檢查證明,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的;
(二)因家庭確有特殊困難,經學校認可,需學生本人就近照顧而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的。
第三條學生因患病申請轉學(包括轉出和轉入),需提供經我院和擬轉入高校共同指定醫(yī)院的檢查證明,檢查證明需蓋有“疾病診斷證明專用章”。
第四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yè)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yè)統(tǒng)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未通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或未使用高考成績錄取入學的(含單獨考試招生、五年一貫制、三二分段制等);
(五)應予退學或開除學籍的;
(六)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第三章轉學程序
第五條我校學生轉入其他學校程序:
(一)學生申請。每年4月或10月,由申請轉學學生本人填寫《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附相關證明材料送教務處。
(二)學校審核。教務處對學生提交的《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等轉學材料進行審核,并報院長辦公會審定。
(三)信息公示。教務處將經院長辦公會審定的學生轉學信息在學院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由學生憑經院長簽發(fā)同意轉出意見的《廣東省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等材料向擬轉入高校申請轉學。
(四)行文備案。若學生在廣東省內轉學,且兩校同意,由轉入高校正式行文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若跨省轉學,由轉出學校和學生申請轉入學校分別正式行文報廣東省教育廳、學生轉入高校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五)辦理轉學。學生憑經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備案的轉學結果,按照學生離校程序辦理轉學手續(xù)。
第六條其他高校學生轉入我校程序:
(一)申請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應于每年4月或10月將所在學校校長簽署同意轉出意見的《普通高校轉學備案表》和有關證明材料(一式四份)交我校教務處。
(二)教務處會同學校招生部門對學生轉學條件和轉學證明材料等審核通過后,將材料轉送學生擬轉入二級教學院系審議。
(三)二級教學院系審議通過后,教務處將有關材料提交院長辦公會審議表決,表決通過后由校長簽署接收函。
(四)對擬轉入我院的學生相關信息(主要包括:學生姓名,轉出學校,擬轉入二級教學院系及專業(yè)名稱,錄取分數(shù),轉學理由等)在學校網站公示7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由學校正式行文報廣東省教育廳備案。
第四章課程與學分
第七條轉入我校學習的學生,必須按轉入專業(yè)的人才培養(yǎng)方案完成教學計劃規(guī)定的全部課程和總學分,畢業(yè)資格應嚴格按照轉入專業(yè)的要求審核。在原學校專業(yè)已獲得的學分,可按學校學分管理相關規(guī)定進行學分認定,學分不足或課程不予進行學分互認的,應予補修。
第五章附則
第八條學生在辦理轉學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轉學資格,并依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條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依照廣東省教育廳《轉發(fā)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粵教高函〔20xx〕100號)的文件要求執(zhí)行。
第十條本辦法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歷教育學生。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20xx年9月1日起執(zhí)行。原《廣東工貿業(yè)技術學院學生轉學實施細則》(粵工貿院〔20xx121號)即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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