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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的押金與解除
合同押金
在房屋租賃實踐中,出租人通常要求承租人交付一定金額(一般不超過三個月房租)的款項作為押金。但是,我國法律未對押金作出規(guī)定。
性質(zhì)
押金的目的在于擔保承租人因租賃所產(chǎn)生的債務履行,即租賃關系終止時,如承租人沒有造成房屋的損壞等應當扣減的債務,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
效力
1、對承租人的效力。
押金交付合同為附隨于租賃合同的從合同,自交付押金時產(chǎn)生法律效力。當承租人沒有交付押金時,應視為押金合同未生效,出租人不得訴請法院要求承租人交付押金。出租人為保障自己的利益,最好在約定押金條款時寫明如承租人不在規(guī)定的時間足額交付押金,租賃合同不生效或者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2、對出租人的效力。
押金對出租人的效力主要體現(xiàn)在當押金所擔保的債務未履行時,出租人可以自行扣除。
擔保范圍
押金擔保的債權包括:
1、遲延交付租金及其利息;
2、遲延交付的物管費、水電費、電話費及其滯納金;
3、承租人因違反對租賃物的保管義務或損壞租賃房屋及其設備而產(chǎn)生的賠償責任之債務。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在租期較長的房屋租賃中,當事人都有可能發(fā)生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的情況,為使當事人的利益平衡,有必要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綜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合同解除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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