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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案例范例
隨著時間的推移,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guī)范。那么制定合同書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合同違約案例,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同違約案例1
案例一:
1996年4月28日,某建筑工程公司與某建材有限公司簽訂了一項建造辦公樓、傳達室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規(guī)定工程期限從1996年4月28日開工至1996年7月28日竣工驗收;工程質量確保合格,力爭優(yōu)良;工程價款支付方式按補充協(xié)議辦理。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傳達室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一次性結算工程款;辦公樓主體完成一層時預付工程款30%,屋面工程完成時,預付工程款30%,竣工驗收結算后,留尾款40%在半年內付清。該工程于當年5月開工,同年10月底竣工,所耗資金全部向銀行貸款,但建材有限公司卻未按補充協(xié)議規(guī)定支付工程款。
1996年12月1日,建材有限公司在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再要求下,派出公司管理人員與建筑工程公司進行工程結算,并立下工程結賬單。次年,該建筑工程公司向建材有限公司提出工程變更補充決算報告,經(jīng)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員確認,工程變更增加費用5896元,合計應付工程款為88.9萬元。之后,建筑工程公司多次向建材公司催討,但后者仍未付款。建造完工的辦公樓、傳達室一直由建筑工程公司使用。建筑公司在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違約金,并要求對原告建造的`價值88.9萬元的辦公樓、傳達室及水泥路面享有留置權,在拍賣后優(yōu)先支付原告的工程款。
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雙方自愿簽訂的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政策,屬于有效合同。原告按合同規(guī)定履行義務,但被告未按規(guī)定支付工程款,屬違約行為。現(xiàn)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工程款的違約金,合法合理,法院予以采納。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88.9萬元,支付逾期付款總金額每日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對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予以駁回。法院判決生效后,建材有限公司仍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償還工程款及違約金。當年8月13日,原告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對建材有限公司進行財產執(zhí)行。在執(zhí)行過程中查清建材有限公司早已負債累累,根本無力償還債務。被執(zhí)行人建材有限公司已于1998年11月2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法人代表人下落不明。該公司的兩幢廠房及約400平方米的招待所、餐廳,已被省高級法院判給某土木建筑工程公司所有。其他辦公樓、簡易倉庫、土地使用權、傳達室等財產,由市中院執(zhí)行裁定移交給權利人市農村信用社所有。建材公司已根本無財產可執(zhí)行。
分析:
建筑公司雖然勝訴,但是工程款已無法追回,造成這種情況是由于施工企業(yè)在簽訂合同之前,未做好前期工作,對建設方的社會信譽與經(jīng)濟實力缺乏了解,為承包工程埋下極大的隱患,最后造成惡果。該案例帶有普遍性。新“合同法”規(guī)定不能采用工程留置權。因此,施工企業(yè)在簽訂合同時為防止工程款拖欠,應設定具有償還能力的“保證人”或設定有效的“抵押”手段等。其次,簽訂合同條款時把今后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事先加以設防。首先,認真考察對方,了解對方的情況;另一方面設想今后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和糾紛,盡量在合同中加以設定,使合同盡量完備和嚴密。一旦發(fā)生糾紛引起訴訟,設定協(xié)議管轄條款,由原告方的法院受理,為今后勝訴打下基礎。
案例二:
2005年1月31日,江蘇某建筑公司(原告)與天津某科技建材有限公司(被告)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原告將南京某機電研究中心的環(huán)氧樹脂自流地坪工程交由被告施工,合同價款247028.65元,付款方式為訂立合同3日內付30%,施工完工3日內付30%,驗收合格3日內付35%,質保期屆滿后3日內付5%,質保期為驗收合格后的兩年。違約責任:逾期完工或逾期付款,則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合同總價的日萬分之四的違約金,一方擅自變更,解除或終止協(xié)議,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40%的違約金。
合同訂立后,雙方又與同年3月12日訂立補充協(xié)議,增加施工面積,將合同價款調整為401942.05元,其余條款按原合同履行。原告于同年3月7日、27日分別向被告支付預付款90000元、30582.62元。同年4月,被告對承攬工程進行施工。同年5月7日,該工程監(jiān)理單位向被告發(fā)出通知單,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不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原告在監(jiān)理單上回復被告,要求被告進行整改,且告知其在2005年5月15日完成施工,但被告未見行動。5月9日,被告完成樣板間后,因施工顏色與提供業(yè)主選色的色長顏色不一致,經(jīng)建設方重新選擇顏色后,原告致函要求被告迅速組織材料施工。因雙方對重新選色后的施工問題產生爭議,雙方未能協(xié)商一致。6月 4日,被告撤出施工現(xiàn)場。后原告要求被告繼續(xù)履行施工合同,逾期,被告并未繼續(xù)施工。6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施工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交付在建工程,返還工程款及支付違
合同違約案例2
擅自簽訂合同不能履行,導致承擔違約責任
一 案情介紹
某油品廠于1999年1月至7月從某分公司購買潤滑油,截止99年底油品廠欠分公司貨款35萬元。
為使油品廠及讓油品廠歸還欠款,總廠(分公司改制時的存續(xù)公司)潤滑油管理辦公室業(yè)務人員于99年12月與油品廠簽訂了一份潤滑油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向油品廠約定供潤滑油4000噸,價格為“出廠價”, 合同標的額大約為850萬元。結算方式為“款到發(fā)貨”,合同有效期限為“2000年6月30日”,雙方在合同中同時約定:“當一方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貨款總額10%的違約金!焙贤由w總廠潤滑油管理辦公室印章。
合同簽訂后,油品廠按合同約定首次匯款75萬元,總廠發(fā)貨255噸,貨款及運雜費61萬元元,尚余款貨款14萬元。油品廠再次向總廠匯款82萬元,由于當時總廠潤滑油系統(tǒng)停工,潤滑油沒有庫存,不能給油品廠發(fā)貨,業(yè)務人員也未向油品廠發(fā)出通知,兩個月后油品廠未收到潤滑油,要求總廠退款,總廠扣除油品廠前期欠分公司貨款35萬元后,向油品廠退還貨款61萬元?倧S同時將扣回的貨款轉到分公司。
2000年5月,油品廠以總廠違約為由,向其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一是請求總廠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10萬元;二是請求退還貨款35萬元,三是賠償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法院將分公司一同追加為共同被告,承擔上述責任。法院開庭審理時油品廠又追加訴訟請求,要求總廠和分公司承擔合同總標的額10%違約金約85萬元。
對于油品廠的訴訟請求,總廠和分公司提出了管轄異議,法院裁定駁回管轄異議申請,理由是油品廠在四月份與總廠、分公司財務處銷售科對賬時,已約定了管轄,以致總廠分公司當?shù)胤ㄔ菏ス茌牂唷?/p>
二、案例評析
本案中,總廠和分公司教訓是極其深刻的。主要原因就在于:
1、擅自簽訂合同,未經(jīng)相關部門審查,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合同簽訂時留下糾紛隱患。
從合同簽訂形式看,按合同管理規(guī)定,簽訂合同首先是要經(jīng)過對合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信譽,相應的履約能力,特別是特種行業(yè)資質證明文件等;其次是要經(jīng)過相關部門審查,特別是經(jīng)過法律審查、避免在合同中留下法律漏洞,導致已方在本起糾紛處理過程中處于不利境地。三是合同簽訂人員還需經(jīng)過總廠法定代表人授權。而本案中,標的額達到800多萬元的合同,在總廠、分公司屬于重大合同,有嚴格的審查、審批程序,這一標的額的合同只有副廠級領導才能簽訂。然而業(yè)務人員沒有經(jīng)過上述合同簽訂、審查審批程序,擅自簽訂買賣合同。從合同的內容看,該份合同對產品規(guī)格、合同履行時間,付款或履行方式、交貨地點約定是不明確的。原本為收回欠款而簽訂的合同,但在合同中對欠分公司貨款事宜只字未提,也未說明本合同與原合同存在什么關系,更沒有約定原合同所欠貨款如何償還。本案如果在簽約前經(jīng)過相關部門和法律審查,根據(jù)總廠生產計劃和履行能力,明確供貨數(shù)量、和供貨時間,確定雙方違約責任的合理性、合法性,明確選擇對自己有利的管轄法院。則不會在合同中留下漏洞,不會引發(fā)本起訴訟,即使發(fā)生訴訟也能使已方處于一個有利地位。
2、合同出現(xiàn)不能履行情況,未能及時通知對方,導致自己處處被動。
根據(jù)合同的約定:“款到發(fā)貨”,然而,油品廠的貸款匯到總廠財務后,由于這份合同是業(yè)務部門擅自簽訂,沒有經(jīng)過相關部門審查,生產部門也沒有該合同的生產計劃,總廠當時停工無貨,業(yè)務人員無法進行調劑,安排向油品廠發(fā)貨,在無法發(fā)貨的情況下,業(yè)務人員也未向油品廠發(fā)出通知說明不如期發(fā)貨的理由。兩個月后,潤滑油價格上調,在這種情況下,油品廠提出了退款。
“款到發(fā)貨”應視為對發(fā)貨的約定,但這種約定是不明確的',對約定不明確的條款,我國法律對此作為補救性規(guī)定,《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 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部履行自己的義務。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第六十二條“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本案中,總廠未能按期發(fā)貨,是否構成違約,雙方存在分歧,油品廠認為合同已約定款到發(fā)貨,既然廠方將款打到了總廠的賬上,總廠也確認收到了這筆貨款,按交易習慣就應當按前次發(fā)貨的規(guī)格、牌號發(fā)貨,不需另行通知,總廠在無貨情況下可以考慮延期交貨。但應當通知油品廠說明情況,以便其對生產進行調整。而款到兩個月不發(fā)貨,也不通知,使廠方生產受到影響,與第三方簽訂的合同不能履行,顯然構成違約。油品廠同時依據(jù)《合同法》第68條關于合同履行不安抗辯權的規(guī)定認為,自己有確切的證據(jù)證明總廠在合同履行上缺乏誠實信用、已喪失商業(yè)信譽,提出終止合同的履行。還請求法院根據(jù)《合同法》第113條損失賠償額的確定、第114條違約金的規(guī)定,判決違約方賠償對方可得利益或增加違約金以補償對方的損失。
總廠銷售部門認為:合同約定款到發(fā)貨,沒有明確發(fā)貨時間,同時油品廠匯款之后,兩個月內也未通知總廠按什么規(guī)格和牌號發(fā)多少貨,也未通知將貨發(fā)到什么地點。符合交易習慣,沒有發(fā)貨不能認為違約。
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一種法律體現(xiàn)。合同的履行是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重要環(huán)節(jié),我國《合同法》第60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jù)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xié)助、保密等義務!逼渲蟹梢(guī)定的通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重大事項的告知義務,是主合同給付義務的附隨義務。本案中,不能按期發(fā)貨,總廠應當及時將不能發(fā)貨的原因及有關事實及時告知油品廠,而總廠不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已違反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3、隨意扣款,又不作出說明。
因合同沒有按照約定履行,油品廠要求全額退還貨款,單從合同考慮總廠應當無條件的全額退還貨款,雖然,油品廠欠分公司35萬元的貨款,但從法律意義上講,總廠和分公司是兩個各自獨立的經(jīng)濟實體,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抵銷條件?倧S以油品廠欠分公司貨款的名義扣留其貨款,其行為侵害了油品廠權益。分公司欠款與合同退款是兩個沒有聯(lián)系的法律關系,退款是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法律行為,欠款是油品廠與分公司前一合同履行法律行為而形成的一種債務關系,而且需待債務方的認可或仲裁裁決、法院判決并到期。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不能簡單的相互抵銷?倧S代分公
合同違約案例3
案情簡介:
2006年10月15日,原告(甲方)與被告(乙方)簽訂砼泵租賃合同,約定:乙方因工程需要租用甲方的砼泵,施工地址為京良環(huán)島南側;租賃方式及價格為方租,每立方米10元;結算方式為月結,按小票方量計算,每兩個月結算70%,結構封頂后,剩余未付款一個月內全部結清;雙方同時還約定了其他權利義務。合同簽訂后開始履行。原告依約向被告提供了租賃物。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部分租賃費。2007年7月5日,被告與原告簽訂一份還款協(xié)議書,內容為:被告欠原告地泵租賃費74225元,被告保證在2007年7月25日全部結清,如不按日期還款,按每天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同時劉吉安為該筆債務進行了擔保。該協(xié)議簽訂后,被告并未依約及時履行付款義務。被告至今尚欠原告租賃費74225元。
法院判決:
本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及還款協(xié)議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義務。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租賃物后,未能依約及時履行給付租賃費的義務,違反了合同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給付拖欠租賃費及相應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自愿放棄民事訴訟權利。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百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華英興業(yè)商貿有限公司租賃費七萬四千二百二十五元。
二、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北京華英興業(yè)商貿有限公司違約金十四萬二千五百一十二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千二百七十六元,由被告湖南省鴻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交納)。
律師解析:
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在簽訂租賃合同了后又簽訂了還款協(xié)議,該還款協(xié)議也是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意思表現(xiàn),所以也是合法有效,只是這兩個合同之間是有著內在聯(lián)系的特殊合同,還款協(xié)議是原租賃合同的從合同,兩者之間是主從關系。
但是,不管是主合同還是從合同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的內容不違法就都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必須遵守,依據(jù)雙方的約定以及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自己的權利義務,尤其必須及時履行各自的義務,不然就構成違約,必須承擔違約的處罰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本案的被告作為該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必須按照雙方的約定交付租金。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所以,其后,本案的被告沒有在約定日期交付租金,已經(jīng)違約。而后,本案的原告再次和被告達成約定達成還款協(xié)議,屬于權利主張時期的重新計算,而這次被告在此沒有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從對主合同的違約到從合同的違約,所以出租人(即本案的原告)有權利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
從另一個層面講,原被告之間簽訂時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性質為租賃合同,那么多出租人來說交付租賃物是主合同義務,而對承租人被告來說,交付租金是主合同義務,那么現(xiàn)在在原告已經(jīng)履行了交付主合同租賃物的義務后,被告就必須按合同約定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現(xiàn)在被告違反約定,不交付租金或者說不及時履行交付租金的義務,就必須承擔從合同規(guī)定的處罰責任,按每天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和租金。
我國合同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所以被蓋必須履行自己交付租金的義務。
另依據(jù)我國合同法第108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本案的被告不僅沒有按期交付租金,且在該案的審理也沒有出庭應訴辯稱,所以承擔違約責任是必然的。
合同違約案例4
現(xiàn)實生活中,人們在簽訂合同時往往都會對違約行為進行約束,違約金是對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進行懲罰的約束。在合同中,違約金條款能使合同當事人在不遵守合同要求的情況下受到一定程度的經(jīng)濟損失。因此其具有廣泛地被人們接受的法律上的正義性,成為合同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在實踐中,一些當事人對“違約金”的`約定并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從而使約定的違約金無法通過訴訟要求違約方全部履行。那么合同當事人應該如何在訂立合同時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边@指導我們在訂立違約金條款時要把握好三個因素:一是違約行為可能帶來的直接損失,這是確定違約金數(shù)額的基礎;二是違約行為可能造成的可以獲得的利益的減少;三是違約金最高額不能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的因違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只有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才能合情,合理,合法地決定違約金數(shù)額的大小,使所訂立的違約金條款發(fā)揮應有的功效。
從法律條文的表述上,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合同法關于違約金的規(guī)定的立法意圖是補償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為主,而處罰違約行為的作用為輔,要求處罰幅度不能過分高于損失,訂立過高的違約金數(shù)額在法律上受到一定的制約。當違約金數(shù)額不合理時,當事人都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調整。因此,人們在訂立合同時必須清楚法律不保護過高的違約金數(shù)額。當事人如果漠視法律的這種制約,不僅實現(xiàn)不了訂立違約金的目的,同時為以后解決糾紛增加了時間和訴訟上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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